实际利率法下的会计实务操作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实际利率法下的会计实务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
实际利率法下的会计实务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于以上规定阐述的实际利率法,实务中如何操作,许多人对此有点模糊。现结合新准则作进一步分析:

  一、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认识实际利率法

  通俗的讲,实际利率法主要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实际利率就是折现率,入账的其实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债务人等,关注的都是自己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自己实际付出的费用是多少,所以要有一个折现率的概念来确定每期的实际收益或者实际费用支出。比如根据票面(名义)利率得到了部分利息,那么实际的收益是多少,这就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来计算实际的投资收益,至于差额就是对于之前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实际利率就是让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现在付出的成本,由此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就是能获得的收益率,拿这个收益率和一般的收益率比较,就知道自己到底是赔了还是赚了。

  一般情况下,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时候,由于票面(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总是会存在差异,那么购入时候的价格和面值总是会有出入,所以就会存在利息调整额,这部分差额填补了购买双方心理的不平衡并在以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这就是利息调整的摊销。

  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关系公式:i=(1+r/m)m-1.(实际利率I,名义利率r,年限m)

  二、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分析实际利率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这两项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是一样的,即都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是新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使用的利率。企业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的摊销,关键是对摊余成本的计算。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采用的实际利率摊销法对于初学者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这个价值应该值多少钱,也就是所谓的摊余成本;对于发行债券的一方来说,摊余成本意味着自己实际承担着多少的债务。而对于双方来说,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不一致的时候,表面上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也就是根据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或者是应付利息,本身并不能准确说明双方实际得到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因此这里的实际利率法摊销解决了这个问题。

  实际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是当期债务人应该确认的财务费用,而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是投资者得到的收益。那么在债券市场上,这个投资收益是要形成债券的公允价值的,也就是债券必需要反应投资者应得的报酬率,因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另外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形成了现金流入,那么对于债券来说就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这个下降同时也反应了投资者的风险要求,现金流入等量的降低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因此实际期末的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也就是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增加了摊余成本,但是现实中收到的应收利息又减少了摊余成本。

  实际利率法摊销就是上面的思路,一言以概之:就是在购买阶段多付出的费用或者是提前得到的收益在持有期间的逐期确认为费用或者损失,实际利率摊销的目的就在于调整各个期间的收入问题。关键是理解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初摊余成本的计算,上面的公式还可以变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已收回本金±利息调整(或溢折价)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期初摊余成本-已收回本金+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算流程

  1、计算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券投资。后续计量一定是按照摊余成本做期末计价,并以实际利率计算实际投资收益,用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比如面值1000,五年期按年分期付息,期限满偿还本金,票面利率10%,购买价格900,交易费用50,实际利率为R,那么根据1000×10%×(P/A,R,5)+1000×(P/S,R,5)=950,就可以计算出企业的实际利率。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9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2、计算摊余成本

  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区分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两种。两种计算方法的原理是一致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确认的投资收益-票面利率计算的现金流入,如果是一次还本付息的,这个票面利率计算的现金流入是不存在的,所以摊余成本中不扣除这部分。

  分期付息的债券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付利息=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

  3、减值的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发生减值迹象的时候要进行减值测试,减值以后的期间可以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后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计提的减值损失

  四、实例

  华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20220万元购入艺达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另支付交易费用200万;该债券系5年期,按年付息,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利率5.515%,华芳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发生减值迹象的,在期末对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要求如下:

  1、写出初始投资时候的分录。

  2、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分录。

  3、假如该债券系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利率4.95%,发行价格总额为20360万元,甲公司另外支付交易费用60万元。华芳股份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算实际利率和2008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假设20 08年底,艺达公司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券发生减值迹象,公允价值降到18000万,计算应该确认的减值损失和分录处理,以及2009年底的摊余成本。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五、解析

  1、初始投资的分录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20

   贷:银行存款     20420

  2、2007年末摊余价值=20420+20420×5.515%-20000×6%=20346.16万元

  借:应收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126.16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3.84

  2008年末摊余价值=20346.16+20346.16×5.515%-20000×6%=20268.25万元

  借:应收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122.0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7.91

  附:各年期末摊余成本计算表1

  3、实际利率计算:26000/(1+R)5 =20420万元,计算得出R=4.95%,其中26000=1200+1200+1200+1200+21200

  200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20420×1.0495%=21430.79万元

  200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21430.79×1.0495=22491.61万元

  各年的摊余价值计算如下表2

  2007年会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010.7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9.21

  2011年会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226.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6.60

  借:银行存款          26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6000

  4、2008年末摊余价值=20346.16+20346.16×5.515%-20000×6%=20268.25万元,实际公允价值18000万,应该确认减值损失=20268.25-18000=2268.25

  借:资产减值损失   2268.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268.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67.06(2268.25×25%)

   贷:所得税费用     567.06

  2009年末摊余价值=18000+18000×5.515%-20000×6%=17787.35万元

  借:应收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992.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7.3

  六、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财税差异

  文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已经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而在旧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既可以选择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选择直线法。以前的税法文件,都没有做出对实际利率法或者直线法确定的收入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现在一些仍没有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对债券投资的处理还可以采用直线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对采用直线法确定的债券收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