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例1:作家李某将自己一部畅销小说的手稿原件拍卖给某公司用于拍摄同名电影,取得拍卖收入8万元。按照李某与该公司约定,李某拍卖小说手稿,将摄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转让出去,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2800(元)。
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3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2: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就是100000元,而不是95000元。
税前扣除相关费用须凭合法有效凭证
38号文件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否则不能予以扣除。
第一,减除财产原值。简单地说,就是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第二,减除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第三,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例3: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经鉴定,瓷器是清朝贵族用品,制作工艺非常精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是50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2000-140-60)×20%=9160(元)。
特定条件下的拍卖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或遗失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以及即使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但填写不规范,或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无法确定每件拍卖品的具体原值等情形,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是60000元。王某现在无法提供购买瓷器的原值凭证,就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因不是海外回流文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60000×3%=1800(元)。
例5:居民项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件明朝时期藏品,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近日,项某委托某拍卖行以100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无法确认所拍卖文物所对应的原值。因此,项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00000×2%=2000(元)。
但是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能够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就应按照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而无法提供其他税费凭证的,则只能扣除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税费部分不再予以考虑,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如例3,张某委托拍卖行拍卖瓷器时,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其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20%=9600(元)。
咨询员最后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基本相同,只有在核定征收情况下适用税率有所不同。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