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退回涉及的有关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二、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的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2002年12月25 H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款为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销售成本400000元,价税款至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2002年12月28日接到B公司通知,B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A公司希望与B公司协商解决问题。2003年1月 26日,A、B双方最终协商未果,A公司于2003年2月5 日收到退回的货物。假定A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税 费因素。A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3年4月1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定在2003年2月15日(即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
(2)调整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29250(585000X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假定所得税税率为33%)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347.50[(500000-400000-29250) X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347.5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402.50(500000-400000-29250-2334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402.50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假定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计提比例为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740.250(47402.50X10%)
——法定公益金 2370.125(47402.50X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110.375
(7)调整报告年度(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应收账款585000元;调增库存商品400000元;调减应交税金 108347.50 元(8500+23347.50);调减盈余公积7110.37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40292.125 元(47402.50-7110.375)。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的调整:调减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000元;调减管理费用29250元;调减所得税23347.50元;调减法定盈余公积4740.25元;调减法定公益金2370.12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40292.125 元。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由于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因此,对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根据不同的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计算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下同)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例2:假定例1中A、B双方于2003年3月 2 日最终协商未果,并且A公司收到退回的货物,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03年2月15 日完成(即销售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假定A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A公司2003年3月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调整销售收入、坏账准备及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同例1)如下:
(1)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0750(500000-400000-29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750
(2)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假定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计提比例为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075(70750x10%)
——法定公益金 3537.50(70750x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612.50
(3)调整报告年度(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应收账款585000元;调增库存商品400000元;调减应交税金85000元;调减盈余公积10612.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0137.5元(70750-1061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