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操作有三个前提:
首先货代作为无交通工具承运人,要与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而不能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其次运输结束后,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注明“通行费”)。千万不要在ETC卡充值时就索取“不征税”的充值发票,这个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最后,一定要准确核算实际用于本次运输的油费和通行费。给实际承运运输户的油卡、ETC卡,要单独充值、单独发放、及时收回。不要与老板个人消费、请客送礼的油卡、ETC卡混在一起。
怎么操作?老五举个栗子。
2018年6月1日,货代甲在货拉拉(easyvan)互联网物流平台上与客户乙签订了一个货运协议,含税价10000元,将货物通过高速公路当天从上海运输到青岛。
甲委托个体运输户丙办理实际运输业务,并交给丙一张3000元的油卡、一张2500元的ETC卡,货物运达之后收回油卡和ETC卡,支付给丙3000元现金。个体运输户丙从货拉拉代开了含税价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
甲取得含税价3000元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元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注明“通行费”)、500元的货拉拉信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00×10%÷(1+10%)=909.09
进项税额1:成品油=3000×16%÷(1+16%)=413.79
进项税额2:高速通行费=3000×3%÷(1+3%)=87.38
进项税额3:信息服务费=500×6%÷(1+6%)=28.30
进项税额4:运输费=3000×3%÷(1+3%)=87.38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09.09-616.85=292.24
税负=292.24÷(10000/(1+10%))=3.21%
货代甲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无交通工具承运人,其货运业务的税负为3.21%接近小规模纳税人的3%,比较合理。
可是在以前,可不是这样的低税负。
同上例,基层税务机关在实务中有两种常见的处理,一是甲取得的成品油、通行费,未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抵扣;二是甲将成品油、通行费交给丙的行为视同销售。
按第一种处理不得抵扣,那么甲的应纳税额是793.41元,税负8.73%。
新政策给纳税人送减负红包,甲的税负从8.73%降为3.21%,降幅达63%。
这么好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