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资产营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资产损失的管理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加强资产损失管理......
资产损失的管理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加强资产损失管理。
资产损失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征,提出报告,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企业的内部审汁、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涉及未决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企业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提交经营者或者投资者审定。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计人清算费用。企业重组损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经投资者批准,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资产处理的管理
资产处理是企业对有权处置的固定资产以出售、租赁、抵押、置换和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处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制定资产处理的操作细则;实行资产处理的财务审核制度;建立资产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为了调整经营方向或者实施资产重组,处理主营业务所用的关键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属于重大资产处理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更长远的影响。因此,企业在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的方案中,必须明确涉及重大资产处理的范围、条件、时间表、执行部门
等问题,并由投资者审议通过。例如《公司法》就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也是区分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的必然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具体说,是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经营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促使企业与关联方本身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交易。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我国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国家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就财务管理而言,要求:一是建立关联交易授权批准 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实施权限。
二是实行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三是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对比分析(一)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管理的概念,对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财务监控职责、权限和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控制财务风险。
(二)新《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按规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企业集团可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无涉及。
(三)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指导企业如何通过合同财务审核制度、财务监控、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履约情况等财务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坏账损失。而旧《通则》仅规定了坏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坏账损失的定义及核算等会计内容。
(四)新《通则》侧重于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存货管理制度。旧《通则》则对存货的定义、计价、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存货清查及其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强调企业履行对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旧《通则》仅对对外投资的定义、分类、计价、投资形式、损益确认等会计问题做出规定。
(六)新《通则》对无形资产取得和变更权属时的财务责任提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要求。旧《通则》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和摊销做出规定。
(七)新《通则》对所有资产损失的管理,强调了损失责任的区分,要求建立损失核销的监督审批制度。
旧《通则》仅定义了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及固定资产损失, 以及规定该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八)新《通则》侧重于规定企业处理资产的权限及程序,对重大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旧《通则》对存货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九)新《通则》对企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或限制, 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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