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处置商业综合体不征收增值税,但其

摘要:重组过程中须符合(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将与之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形,不征增值税。同时,原公司仍然存续,其进项税额继续...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现母公司将原公司分立重组,一分为二,房地产公司保留,将商业综合体和部分人员分立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按重组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处置商业综合体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答:重组过程中须符合(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将与之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形,不征增值税。

  同时,原公司仍然存续,其进项税额继续由原公司抵扣。

  答复时间:2020-08-04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