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及遵从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发达国家。欧洲有: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丹麦、瑞典、芬兰、列支敦士登、西班牙、马耳他、葡萄牙、捷克、塞浦路斯、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北美洲有:美国、加拿大。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有: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从整体上来看,发达国家以欧美国家为代表,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是税收法规比较规范和复杂,实际操作比较专业和困难。具体来说,欧美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需专业人员细分应对。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关税,其中相关限制条件和具体计算非常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专业人员长期操作,才能真正熟练掌握。 欧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多边合作条约较多、也较规范。各国也比较遵从税收协定和多边合作约定且严格执行,可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如欧盟成员国都适用统一的欧盟关税法令、统一的所得税法令以及增值税法令,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则都遵从北美贸易区相关关税的协定。同时,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比较严格,不拘形式,更重视实质,特别是坚守税企双方的互信和信用。一如,欧美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带有个性特点的商业发票,但该商业发票必须完整体现出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信息:如包括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营业地址和联系方法等。再如,在欧盟很多国家,若企业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的事先税收裁定(Advance Tax Ruling)或转让定价报告(TP Country File),税务机关就会信任企业将自觉遵从承诺,遵守和兑现相关数据和指标。若是随后情况有较大变化,企业必须及时告知当地税局,提交充分的证明和解释(如解释客观条件的突变、商业的合理性)并与税务当局协商应对调整措施。否则,就会被税务机关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或被做纳税调整补税。三如,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经常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或稽查。税务机关一般会信任纳税人的日常税务遵从(如企业自行申报和缴税),很少有税务机关不信任纳税人的真实财税资料,进而实行核定征税。但是,一旦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如例行检查)查出问题,将会被追溯检查,企业就要被补税、且要被重罚和课以滞纳金。因此,企业平时就必须及时、完整地保存财税遵从资料,随时准备被税务机关检查。另外,发达国家的征税方式也比较先进和现代化,企业可以直接网上申报,网上缴纳税款,查询相关税务信息(如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很少有相关税收事项的前置审批程序,更多的是强调纳税人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企业自行、自觉地报备和留存相关税务资料。企业通常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把税法要求的申报资料和备案信息及时、充分且完整地在网上提交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并不会马上给予肯定和具体的答复,只会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以自动享受税法规定的处理结果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除非将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提交的信息和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错误,才会通知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或者更正。若是纳税人想得到自己税务遵从的事先确定性,有的欧美国家也允许纳税人主动申请被税务机关检查,让税务机关给与税收检查的结果和结论。如在荷兰,税务机关就推出了纳税人自愿性“横向检查”(Horizontal Monitoring)方案。该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纳税人的税务问题可以尽可能地事先明确,从而减少了事后的税务检查,从而减轻了税务与海关署的稽查负担。 如果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一般采取诉讼方式,而不是像中国那样,必须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前置的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最终税务决定、处罚不服,通常要求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以判断法为准,但这个程序相当复杂且旷日持久。企业一般都是依靠税务专业中介机构的帮助,欧美国家的税务中介比较发达,专业服务更加细化,如财,税,法专注一行,有专职诉讼的税务律师,专门做转让定价报告的税务专家等。这些专业人士能从不同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大多数欧美国家的“四大”还专门设有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中国税团队(China Desk),他们在中文沟通、企业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国税关联上有很多比较优势和便利条件。当然这些中介的专业服务费用也是非常昂贵,按小时计价,专项细分付费。企业一般都要充分重视这些中介的专业意见和作用,当然也要准备好充足顾问预算,“一分钱,一分货”是中介的价值所在和普遍行规,企业且不可在发达国家,对财税中介抱有“少花钱,多办事”的想法。 此外,在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下,税权分制,即除了联邦(中央)这一级以外,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州和郡县在税务立法和征管上具有很大的相对独立权限,很多地方的税收优惠也是各不相同。企业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财税机关)直接沟通、谈判和协商获得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国企业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当地政府(财税机关)以事先税务裁定(Advanced Tax Ruling))方式,商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如企业需要提交未来3-5年的商业计划、所处行业和业务发展评价和预测、未来3-5年的经营业绩(收入额,业务量,利润)、未来3-5年的雇员计划、未来3-5年的支出(花费)计划等其他资料。当地政府会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随后给与特定的阶梯税收优惠政策。该事先税务裁定对政府(财税机关)和企业双方都有约束力,企业一旦不能兑现承诺的指标,将会被政府(财税机关)取消相关的税务优惠待遇,也会对企业的信誉受到影响。 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跨国税收合作,联合反避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之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指引,规定和具体措施。如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释义、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中都强调了反避税,互换税收情报,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约定,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加强了纳税调整的具体措施,还有OECD《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落实,CRS的相关银行信息的互换等,这些都为打击激进的税收筹划,防止跨国避税起到的积极地作用。 注:《中国税务报》曾经在2018年6月15日刊发了梁红星的文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务环境不一样,应对措施有区别”。梁红星根据此文章发展国家的相关部分,再做补充和修订,形成此文。 作者系“一带一路”国际税收资深实务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