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品直接进入保税区,再销售给境内个人,
咨询: 我们公司购买境外商品直接进入保税区,然后销售给境内个人,请问我们取得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答复时间:2020年8月
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入的货物是否属于从境外购入货物? 问:企业在填写《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从保税区的关联企业购入的货物,是否属于从境外购入货物?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释义: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条第一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保税区属于境内。在保税区成立的企业属于依法在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从保税区的关联企业购入货物,属于从境内购入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