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用发票:脱胎换骨的制度改革还是新一轮
他来了他来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明确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从2012年电子发票开始试点以来,电子发票票种从普通发票扩展到专用发票,从餐饮商贸终端的零星小额交易扩展到电子商务,到大额交易,未来,纸质发票很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逐渐消失,就如同原先的手写发票一样。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比有显而易见的好处:领用发票可以在线完成,而且无需购买保管纸质发票的设备,可以大幅节省企业在发票上的管理成本;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连接,实现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电子发票可以远程交付,省却了纸质发票交付速度慢,有遗失风险等缺陷。当然,此次推广的电子专用发票也有不足,最被诟病的一点是,新的电子专用发票采用了OFD格式文件,这种文件的优点是属于自主产权,且呈现效果与设备无关,在各种设备上阅读、打印或印刷时,版面固定。但是从OFD文件需要用专门的数科阅读器打开,如果转换为PDF格式文件需要有专门的软件或系统,这会导致电子专用发票推广后企业对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比原先要复杂,增加了管理成本。 实际上现在税务机关不遗余力推广的所谓“电子发票”,无非是把原来的纸质发票搬到了互联网线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了出来,其发票监管逻辑仍然没有变化,因此电子发票不能认为是发票管理制度的脱胎换骨,只是发票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发票作为一张单薄的收款凭证,也仍然继续承担着其本不应当承担的“以票控税”职能,所有的机制设计都是围绕着怎样绷紧税务机关监管发票的缰绳,而非放松这条缰绳。因此未来发票仍然是一种具有商业稀缺性的资源,围绕这张小小凭证,还是会不停的掀起一浪一浪的血雨腥风,还是会不停的有人铤而走险堕入法网,这场发票违法与打击发票违法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游戏还是会继续玩下去。马克思说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现在一张小纸片打印若干文字和数字就可以抵扣税款或列支成本费用,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讲利润率简直骇人听闻,也就莫怪钻营发票漏洞的不法之徒如同过江之鲫了。 国外以自制的收款凭证作为发票使用,未听说国外税务机关抱怨因无法监控收款凭证而导致税款流失。如果发票所记载的交易内容,特别是销售情况和资金流向信息能够被税务机关相对完整的采集和管理,纳税人企图通过虚开收付款凭证逃避纳税义务将无所遁形,这就好像拿再漂亮的镜子对准黑猫,镜子里也不可能出现白猫一样。另外,纳税义务产生的原因应当是存在某种交易或某种事实,而不是存在一张发票,法律事实是“本”而发票作为记载交易信息的载体是“末”,舍本而逐末,恐非良策。 也许,只有发票真的成为所有交易主体可以自由打印的收款凭证,而由监管机构监控交易流程的那一天,真正的“电子发票”才算落了地,关于“以票控税”思路下的“道高”与“魔高”之战才会告一段落。 不知我们什么时候能等到那一天? |